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单位:广东省劳动厅文 号:粤劳关[1996]200号发布日期:1996-11-06执行日期:1996-11-06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1996]209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9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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