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工资权益和生活需要,规范公司工资分配和支付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同行业的工资水平,确定不同岗位的(计时)工资标准。
公司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定,依法确定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 新员工的(计时)工资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在本公司工作一年的老员工,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每年给予适当加薪。
实行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劳动定额与工会共同核定。
第四条 计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含休息休假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奖金、遵规守纪奖金等。
实行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数额的70%为基本工资,10%作为月绩效奖金基数,20%作为遵规守纪奖金基数。
实行年薪制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基数。基本年薪分12个月支付,绩效年薪经年度绩效考核后,在年末按考核结果支付。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依法支付工资待遇(包含在基本工资内)。
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工资按月(年薪)计算的,以月平均计薪天数,按比例扣减。
工作日的晚上和周六为职工自愿加班加点时间。职工自愿加班加点的,公司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公司支付工资的日期为每月月底。
工资支付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整理完毕后经公司财务主管签字,以现金方式发放至各部门,由职工自行领取。职工如有疑问,可想公司财务部核对本人工资情况。
公司财务部要将工资清单保存1年以上备查。
第七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5日前由车间将职工月工资计算周期内的累计工作量经验收人员核对后报公司财务部结合加班情况计算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由财务部结合加班情况直接计算工资。
第八条 职工受到奖惩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即时提供数据,报财务部扣发或增发。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所得税等在工资中同期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代扣金额按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及职工负担比例的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具体缴纳标准公司另行公布。
第十条 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计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经与工会协商确定后由公司另行公布;
(三) 实行年薪制的,按老的那个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的工资计算办法:
(一) 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部分按150%支付;
(二) 休息日加班不安排补休的,按200%支付;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部分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200%×150%×延长的工作时间(小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延长部分的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计件单价×200%×150%;
(三) 节假日加班的,按300%支付;节假体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部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300%×150%×延长的工作时间(小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延长部分的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计件单价×300%×150%。
第十二条 节假日休息期间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按本人日平均工资计发。日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第十三条 职工的实际医疗期在1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救济费:
(一) 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
(二) 工龄5~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
(三) 工龄在1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按以上标准计算的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第十四条 实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作的工资计算办法:
(一) 正常生产期间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 停工停产期间按本公司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
(一)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 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赔偿金;
(五) 扣除员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的借款;
(六) 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扣发的工资;
(七) 依法制度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