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绩效评估安排项目资金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李雯菊 见习记者 李拉 海口报道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日前印发了《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农村和农业环境治理项目内容、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管理。
  按照《办法》要求,海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制定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项目使用、实施以及工程措施竣工验收、移交及运营管理等情况,组织考核项目建设绩效。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纳入部门预算,争取省财政资金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办法》要求环境治理项目业主单位要具有相应的环保工程类涉及资质、环保工程类施工资质等,对项目涉及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调整,需要变更调整的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业主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对于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海南省环保部门和市县环保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限期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批复并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海南省环保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环境成效评估或绩效评估。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市县,海南省将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或考核情况较差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暂停项目资金安排。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办法》明确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治理和分散式养殖污染治理等。农业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和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等。《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未知 2013-05-06 14:21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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