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朗名师为你解读“三期”女员工管理的风险

  结婚、怀孕、生育是女性员工绕不开的关口,作为企业方来说,尽可能的将女员工三期管理工作做细致,将操作落实到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上,这样既是在减轻女性职工的压力,也是在为自己营造和谐的企业氛围,将发生纠纷的风险都屏蔽在外。如何在女职工的三期管理上,要把握住哪些要点才能有效的规避风险点?百朗教育资深培训师王玲老师为大家分享一些有益的经验。

  首先,要弄清关于三期管理的法律雷区。国家的多项法律条款都对女职工三期做了详尽的规定,许多地方法规也对此有说明,作为HR,弄清楚这些法条当中有哪些是绝对不可以触碰的雷区,对于自己的工作是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的。这些法条应如何解读?

  1、关于医疗期的时间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这个是企业自身不能随意制定和更改的,我们将予以纠正。

  2、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的处理,不是很完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法律,为女员工制订一些特别规定。对于三期的管理,需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体现,这样除了可以在具体操作中有据可依之外,也可以有效的降低出现劳资纠纷的风险。

  1、哺乳期:公司没有明文规定,所执行的每天1小时假期,按规定应该是: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所以公司规定的“如假期已满,不能上岗工作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解除要支付双倍的违约金。

  最后,为三期女员工提供一些人性化的管理举措。对处于三期的女员工进行特殊照顾,是公司关心员工的体现。HR可以根据此期间女员工的特点,对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法等等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调整,体现公司的人性化管理。

  总之,女职工三期管理一向是人资工作的一大雷区,为了体现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法律对"三期"做了相当之多的规定,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企业并没有对这件事情过多的重视,在操作上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自身留下了极大的风险。希望HR和公司领导多关注,不要在这方面“吃亏”。

来源:未知 2013-09-29 14:56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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