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的异同

     工伤保险除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基本保障性、国家强制性及互助互济性之外,还特别强调公平性,它通过在不同职业、工种之间及在同一种职业内部分散“职业风险”,以公平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维护各社会组织、特别是经营性组织的正常运行。中培在线记者为大家整理了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综观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也存在一些差异。永久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也有相应的津贴。对终身致残者,根据致残程度,在工业中根据工资的百分比计算补助;在农业中,按产量计算补贴。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复工作或退休为止。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

  补贴数额根据伤残程度而不同,随着全国的工资水平作调整。工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全残者可以拿到受伤前工资的23,但每周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或下限。二是补充赔偿保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补充性赔偿。此外,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日本的工伤保险不包括所有雇员,如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保险。

  英国工伤赔偿制度的特点在于:工伤保险的救济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赔偿,也可以进行诉讼。如果本人全残或经常需要他人护理,可领取相当于伤残前收入的年金。工伤保险的基金全部来自雇主的交付。津贴因伤残程度不同,与伤残以前的收入挂钩。

  日工伤保险不包括所有雇员,美国首次出现工伤立法,覆盖了联邦雇员。而英工伤可保险赔偿也可诉讼。

  在日本,还有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对此,规定有日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其资金来源在工业中由雇主提供,在农业中从收入中提取。还有30多个国家也有工伤事故方面的相关立法。这些雇主只能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险。救济方法不是惟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工伤补偿之外还可以对雇主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如果工伤还涉及其他方面,出现争议,法院或国家有关机构将出面解决;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实行保险。工伤死亡者可以得到死亡补贴,包括其安葬费和遗属津贴。

  在荷兰,工伤而致残的人与先天残疾的人享受同等待遇。所有的雇员和自我雇佣者,包括预计在国外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以及受雇于国外雇主的外籍人员中打算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的,都被包括在内。1911年后,有10个州相继进行了相关立法。其保险是通过强制保险来实现的。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受伤者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

  瑞典关于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1年。现行的制度是根据1962年社会保险法和1991年的疾病支付法令的规定,受伤者可以享受暂时伤残补贴,一旦被确认为工伤以后,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费、病假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通常补偿因工伤而招致的全部损失。所有工伤人员均可以享受治疗和恢复期内的相关优惠。工伤资金除了雇主缴纳绝大部分外,国库也负担一部分管理费用。从已制定工伤保险法律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首先以某种伤残赔偿法的形式出现,以后逐步建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

  日本除了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单就工伤保险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能够证明雇主对损害有过错的,在接受赔偿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就补偿不足的部分进行弥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得到伤残前工资收入的80%的补贴。受害人因为伤残或者死亡得到的赔偿与其受损害前的收入有一定的联系。通过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预防事故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免遭伤害。有些国家则不同,如意大利的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是体力劳动者、从事危险工作的非体力雇员和从事农业的独立劳动者。

  工伤保险制度出现100多年以来,在全球172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64个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占总数的95%强。有的国家受保范围还不包括小型企业的工人,如加拿大。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永久全残补贴,支付至伤残者的终身。为受伤人员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现金补偿费。各州之间,在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上各有差异,个人保险可以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来进行。

来源:未知 2013-08-23 14:34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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