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的异同

  类型: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制类型。有少数国家则把工人伤残赔偿融入社会保障之中,如荷兰,无论受伤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关于伤残和疾病的立法规定都适用于所有丧失劳动能力者。从1976年实施了《全民残疾保险法》以来,《残疾保险法》的津贴变为辅助性的,并规定了最高限额,只提供因《全民残疾保险法》津贴与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这类保险公司征收伤害保险费,通常是根据各企业或各产业部门的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或根据工作风险程度而定,保险费差别很大。如德国参加保险的人员不仅有产业界雇员,还包括农民、教师、政府雇员等。因工伤亡者,有丧葬费和遗属津贴。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受保人原则上不交纳费用,例如:法国工伤事故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全部由社会保险部门提供。1881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中,规定了有关事故保险的条款;1884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年龄在18岁~65岁的荷兰居民都可以根据《全民残疾津贴法》享受附加年金。一般来说,这一笔钱是从致残的第4天~第8天开始领取,可以持续到工人康复或被确认完全残废时为止。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如果发生工伤事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使其身体康复,并恢复其工作和社会活动。

  1898年,法国工伤保险首次立法,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在英国,要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赔偿产生的责任完全由雇主承担,政府和雇员都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工伤致伤残者可领取伤残补贴,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不同。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工伤伤残者提供的待遇较为丰厚,对短期残疾人员按日提供补助,在工业中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补助费,在农业中则给予固定的补助。1987年以后,致残前曾长期劳动的人,其余生将享受失业者的待遇。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情况: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们直接支付赔偿费用。政府不负担费用,只提供疾病保险补贴,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1.8%,雇员无须缴纳费用,但是自我雇佣者要按照收入的1.4%缴费。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自动的责任保险,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来源:未知 2013-08-23 14:34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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