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你的沟通做好了吗?

  在今年的大环境下,当前的企业”活着“也非常的艰难,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为了“活命”,能够得以维持经营,不得不面对减薪、裁员甚至是拖欠工资的尴尬处境。而作为企业的员工呢,一部分人心想总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吧,为了“钱途”而纷纷另辟他径,选择跳槽;还有一部分人缘于自身能力的不足而想在企业里混混了事,但被企业盯上了要被末位淘汰、裁员,由此形成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怎么处理这些纠纷,百朗教育资深培训师李丹老师为大家分享了一则小案例,希望引起大家的深思。

  张某是企业一个生产车间的副主任,一直从事着现场的生产管理,具体职责是带班作业与技术管理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自08年1月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与一份技术保密协议,企业给张某支付了除工资外的保密津贴,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人为泄密的赔偿事项,以及合同期满后两年内不准到同行业就职的条款。

  2009年8月,张某经受不住金融危机给生活上造成的窘境,向所在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由于未能按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公司未答应其在短暂几天内速离的要求,未过几日,眼看无望的张某便放弃了7月份的工资“逃之夭夭”,经后期调查,发现张某在另外一家同行业企业从事车间技术管理已数月。由于张某的“叛逃并泄密”,原公司的市场份额骤然下降,竞争力也大不如前,一是与市场大环境有关,二是与张某的“叛逃”也不无关系,原企业的老板遂下令HR部门,通过一些渠道向张某索赔,张某以企业不按照自己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为由,认为自己所作所为皆为合情合理,最终协商无果,因此原企业一纸状文把张某与张某新单位一同起诉了。过程不加细述,结果是张某个人支付了按照技术保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和违约金,新企业也给予了张某原单位一定的经济赔偿,算是草草了事。

  李老师指出,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违法解除合同和违反保密事项损害赔偿》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合同赔偿》里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以企业不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通过此案例反映出,张某应该本着对三方负责任的态度,与企业进行有效沟通,从而避免上法庭的无奈之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作为企业HR管理人员,我们要严格并有责任按照劳动法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有责任维护好企业的用工制度和用工环境。尽管我们对新老劳动法知识点已经掌握的很娴熟,但我们远远还不够。我们缺的不是劳动法,缺的不是枯燥的条文,我们缺的是合法的人情,缺的是合情的艺术,缺的是合理的沟通。

来源:未知 2013-09-29 14:07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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