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告学校索赔近2万元
老师告学校索赔近2万元
学校以其曾体罚学生等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李惠楠)阿海(化名)在中山某民办学校担任过语文老师,因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与学校产生纠纷,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阿海与学校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据原告阿海称,其于2010年2月入职被告中山市某民办学校,任语文老师,平均月薪2500元。工作期间,被告某民办学校未按规定为原告购买社保。
阿海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他工作认真,但学校却于去年7月单方面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阿海称,双方在调解时,学校才以其在职期间曾体罚学生、迟到及在办公室睡觉等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阿海认为上述的部分理由并非事实。
为此,阿海提起仲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原告对此不服,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500元和年休假工资3448元。
双方经调解了结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阿海与学校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7月5日期满,因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阿海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但学校未提交依据证明其在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阿海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学校没有与阿海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750元。
一审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了结纠纷,学校最终赔偿老师3000多元。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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