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员工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于2006年4月进入某保险公司上班,担任行政管理工作,月薪1万余元,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9月30日止,2009年5月18日保险公司发给林某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2009年6月18日办理交接手续,工资发放至6月18日,保险缴至6月。林某不服,委托律师于8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撤销解除通知;2、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3、依法缴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社保。
庭审纪实: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被申请人称,2008年12月安排申请人落实一项保监会×××号文件的工作,即向保监会提交自查报告并主动跟踪反馈意见,保监会2009年2月将审核意见传真至被申请人办公地,该传真机在被申请人办公地内由4个部门共用。但申请人延误至2009年4月才上报,申请人作为办理该事件的负责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根据有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解除事由和依据提供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一,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落实保监会×××号文件的工作系申请人的工作职责;第二,被申请人客观上办公环境的不便造成该审核意见未及时上报,由此造成的延误后果亦不能完全归责于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严重失职,但未进一步提供因申请人严重失职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综上,被申请人的解除决定缺乏依据,解除行为不合法。仲裁结果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申请人月工资1万余元支付申请人2009年8月15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7月至10月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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