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中的猫腻 专家教你识破

  你对你的工资了解多少?试用期的工资是否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吗?百朗资料部专门调查了一些应聘者,不少人知道企业支付正式员工工资必须不低于1100元/月(部分地区960元/月),但是对于试用期的工资,却极少人质疑。这里百朗教育的劳动人事专家为大家总结有关工资的规定。

  百朗薪酬绩效培训师屈晓亮老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使用“保底工资”或“底薪”描述员工的工资收入结构,那么这个保底工资或底薪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适用于计件工资,计件工作收入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屈老师老师提醒求职者,必须看清该公司招的是什么。如在2013年5月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是保险代理,那么不适于劳动法;如果是“经理助理”等员工岗位,则必定按照标准来办。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试用期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底薪+加班费+奖金”这样的工资构成,屈老师说,首先,这个企业必须保证除去劳动者加班工资后,每个月劳动者的收入达到最低工作标准1100元以上;但有一点要明确:如果该奖金的获得,需要劳动者在正常劳动外的额外付出,底薪900元的规定肯定违法。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保障制度,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例如某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代理”、“经理助理”、“客户专员”等职,其中,对“客户专员”一职提出的“入司前三个月1000元无责任津贴”,该公司HR同时声称最低工资标准不适于自己。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如果只算底薪,该企业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加上伙食补贴,则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某电子公司招聘“生产工”,其岗位薪酬是“底薪810元/月+伙食补贴240元/月”。在这些有关薪水的字眼里,充塞着各种“底薪”、“保底工资”之类的词,这与最低工资标准是同一概念吗?另外,试用期工资、计件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吗?

  屈老师指出,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底薪,如在5月发放上月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但在6月发放5月工资时,必须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要加付赔偿金。根据《某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判断说,如果一个单位确定的计件工资标准使得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工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该单位计件工资标准就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额标准,也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最低工资标准做出的解读中,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或特殊津贴,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费用,并特别指出企业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项保障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计件工资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不管任何企业,国有或民营,都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主体。“包食住”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从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一天起,无论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员工应当获取的劳动报酬都必须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清楚说明:“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从底薪看,这个岗位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从总工资看则达到。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后,再对自愿选择在企业吃住的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

  屈老师强调,从工资法规定施行之日开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照《劳动法》、《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来源:未知 2013-08-28 15:27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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