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含福利”的“同工同酬”何谈公平
法律规定包含福利保险,从实际操作落实上来看,要保证福利分配上的一致,可能性几乎为零,特别是像国有企业等一些用人单位,其在编正式员工享受的包括补充公积金在内福利待遇是很高的,如果实现正式工与派遣员工福利分配上的一致,所需的费用必将远远超过其能承担的范围。可见保险、福利等待遇包含在“同酬”的范畴之内,然而目前的法律解释却认为同酬不包含同保险同福利,可见同工同酬未成真,法规之间先打架。然而《劳动合同法》又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同工同酬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但是我们认为,仅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解决平等待遇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劳动报酬”之外,增加同等其他待遇的规定。可见,“同工同酬”劳动权益的公平中,裹挟着国民收入分配公平的命题。
总之,同工同酬是法治时代所趋,央企担心利润受损而无视社会所期,只能让人再次领教其刻薄小气,进而与公众积怨越来越深。如此语境下,将“同工同酬”定位为“相同岗位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事实上是博弈相互妥协的次优选择,是实现劳动价值上同等化的狭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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